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号文(“《意见》”)。
据悉,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年轻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寓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的租赁住房。地方层面挂牌应针对不同的筹集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制定具体的进出条件以及针对小单元的具体区域管理要求。
显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出行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重点建设区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土地供应方面,《意见》指出,各地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租赁住房用地进行挂牌,其中,广州、深圳单个租赁住房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在税收方面,自2021年10月1日起,房屋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向个人和专业化大型租赁住房企业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意见》要求与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对接机制,包括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为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抵押贷款,为企业发行企业信用债券建立绿色通道,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