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深交所《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媒体了解到,《意见稿》指出,将现有非住宅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商业、办公、酒店(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闲置低效的非住宅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悉,根据《意见稿》,现有非住宅房屋应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研发室或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转移登记不受限制;商业、办公、宾馆(酒店)和R&D建筑应以建筑、楼宇或楼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工厂和仓库应以楼宇或楼宇为单位进行改造;改造项目所在宗地或改造房屋所在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共有人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或者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意见稿》指出,改革后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对象为深圳新市民和年轻人,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租赁的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按月、按季、按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改造为宿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出租给用人单位,作为职工宿舍使用。
此外,《意见稿》提出,区住建部门要建立既有非住宅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租赁经营活动和履约行为的监管,对已取得批准证书、未经联合竣工验收或未经联合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以‘以租代售’形式非法转让、改造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依法在信用目录中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进行核查,并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