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1年10月22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1日。
指出,要严格控制非住宅用地增量,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存量土地,控制非住宅商品房供应,促进非住宅商品房出租和销售,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成本,降低公寓居民用户成本,加大资金支持,建立监测监管平台。
对于连续两个季度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时间超过36个月的市县,除省市重点投资项目和物流加油站用地外,暂停非住宅商品房新增用地挂牌出让。去污期为24-36个月的市县,当年非住宅商品房土地供应折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前两年总平均销售额的1/2。对于去污期为12-24个月的市县,非住宅商品房出让用地适当降低商住比,保持合理有序供应。
《意见》指出,鼓励购买或租赁现有非住宅商品房。鼓励购买或租赁现有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类非住宅商品房改造为自持物业。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已出让未建成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经批准可按“由商住改居”方案进行修改。
此外,如《意见》所述,对于新购买或租赁(自持)现有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可根据政策规定,通过购房补贴、租金补贴、降低相关交易成本等方式予以支持。对转让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降低相关交易成本。如果居住在公寓的居民符合“一户一表”的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用户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证件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