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宁波市住建局起草发布《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03010涵盖了共有产权住房概念的界定、建设和筹集方式、价格权属的确定、供应对象范围,以及销售、使用、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标准筹集建设资金,限定套房规模,限定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实行政府与收购方按份共有产权,供应给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家可归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
共有产权房的供应对象为无自有住房且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家庭。
在产权份额和挂牌转让方面,规定共有产权房份额由承购人和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承购人购买份额原则上不低于60%或高于80%,其余为政府产权份额。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上市转让,收购人和持有机构可按各自的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的相应部分,房屋产权将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003010明确表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利。
在准备渠道上,一是划拨供地集中建设,二是出让供地集中建设,三是商品房项目划拨建设,四是现有房屋改建。
价格和权属方面:为抑制投机性购房投资,共有产权的房屋将按市场价格出售,其中交房后不到一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及相邻地段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备案价格;交付后一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可参考同类时段及相邻地段存量房小区的平均成交价格。
共有产权房屋的产权份额由收购方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收购人产权份额是指收购人为购买个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所支付的房价款占共有产权总房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剩下的是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
挂牌转让: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房屋可以挂牌转让。购房人和持有机构按各自的产权份额获得总房价的相应部分,房屋产权转化为普通商品房。
关于政府产权份额的购买,对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4年不满5年的共有产权房屋,没有其他房屋的成功购买人可以按原购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对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含)的共有产权房屋,收购人将按照当时的市场销售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根据收购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当时其他房屋的可获得性给予合理优惠。
关于回购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允许承购人考虑承购人及其配偶户籍异地搬迁、重大疾病治疗需要筹集资金、违约司法处置等突发情况,由控股机构按照原购买价格和当时市场销售价格的低价申请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