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了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号文,共7章36条,主要对城市层面的住宅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违法处理等进行规范。
根据《办法》,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如遇资金困难,承租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经营单位申请延期付款或减租。运营单位审查承租人家庭情况、是否有违反房屋使用记录、申请主体材料后,具体操作指引和办理程序将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并公布。
这些措施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住房的家庭数量相匹配的租户,或自愿承诺接受面积低于家庭数量的标准住房的租户,就租用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谈判和交换。交换前,应经经营单位审查,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住房交换指南和程序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
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权不能转让、继承、赠与。承租人死亡的,登记在册的共有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房居住,直至合同期满;普通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另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轮候;普通居民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成功购买人死亡时,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继承转让所得的个人产权份额。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和共同居住人可以将其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或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在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中迁出户籍的义务。无处落户的,应当迁入区政府公共集体账户;拒不迁出的,经营单位或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有权申请将其户籍迁入区政府公共集体账户。
建议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满意度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运营单位应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满意度进行调查。不满达到25%的,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存在经营违规和严重失职行为的,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