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深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购置资金来源核查要求的通知》,对投标企业和金融机构提出了几点要求。
其中,对投标企业有五个要求。一是招标企业股东不得非法为其提供贷款、再融资、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作为购地资金。二是招标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作为土地购置资金。
三是招标企业的购地资金不得使用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的贷款或预付款、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贷款、招标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的融资。
四是投标企业需说明土地购置资金来源并承诺为自有资金提供相应证明,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进行完整论证,对上述要求做出承诺,并提交《土地购置资金承诺函》(详见出让公告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
五是经审查,发现违反上述购地资金监管要求的企业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且不予退还,一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投标活动,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此外,对金融机构有三个要求。一是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各类融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贷款、私募、信托贷款等资金渠道)作为购地资金。
二是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3”地方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购买土地提供资金。
三是金融机构要做好资金审查,防止资金违规流入商品房土地拍卖市场。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对借款人资格和贷款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土地招标中违规使用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