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武汉住建局公开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媒体了解到,根据《意见稿》的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进行评估确定。在工作中,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国有企业应率先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和人才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加强评估和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据悉,武汉市住建局支持在城区、靠近工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合资或参股的方式建设和经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改变土地用途,不支付土地价款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造和经营负担得起的租赁住房。
另据了解,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上限由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上限也相应提高;市中区新建商品房按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大学毕业生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等其他租赁住房。
经查看新房产媒体公告,了解到《意见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纳入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人才租金减免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企业信用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支持现金流持续稳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以财产抵押作为增信方式,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此外,《意见稿》明确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配备商业服务设施;非住宅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不得少于50套(间),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