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号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据媒体了解,通知指出,对于2021年9月1日前已备案的项目,未网签的房源价格应重新备案,备案整体均价不应超过该项目近期网签价格。
首次申报备案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整体平均备案价格不得超过同一区位、同一品质、同一类型项目近期网上签约价格。
申报非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时,销售价格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根据通知,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开发企业必须出具《商品房销售价格承诺书》,承诺不超备案价销售,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入会等捆绑作为购房前置条件,变相涨价。
经价格备案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原则上1年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
对已批准备案价格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监(2011)548号)和《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房地监(2011)195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所有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公告栏、价目表和价格备案文件,并接受购房者和职能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