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示,该局于近日印发了《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规程》,同步发布了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查标准。
据媒体了解,规程明确,存量非住宅类房屋是指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查技术标准规定,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一般需位于工业控制线以外,改造后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且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一半。改建项目应按照相关停车位配建标准尽量多设置停车位。
另外,规定还指出,除强制性规范必须增设和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无法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强制性规范要求增设部分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改建也不改变原建筑结构、不改变原建筑高度、不增设夹层、不增加项目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实施拆除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