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契税法实施后优惠政策的衔接情况。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将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导致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免征契税。
其次,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公有单位采取集资方式建设本单位购买的普通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职工首次购房的,比照公房免征契税。
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后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此外,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重组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改制后的外资独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继承原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