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有效处置和充分盘活闲置土地利用,规范南海区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根据官方政策解读,发布本实施细则是为了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细化闲置土地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的具体规定,以未开发土地的执法监管为重点,促进土地利用,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后,按照延长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土地置换、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等方式处置。除上述处置方式外,其他处置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调查认定后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处理。开发未动工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格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确定该宗地上报闲置处置方案时区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的60%作为计算闲置成本的依据。收取闲置土地费后,应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时间,并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开始开发建设。
此外,根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
其次,因特殊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或者约定开发起始日期,或者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自宗地实际交付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但约定或者约定无需动工开发建设的除外。
再者,已开工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开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不足总投资的25%,且已连续一年暂停开发建设的。最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原因可分为政府原因(政府、政府部门)、不可抗力因素和土地使用者自身;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是指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原因。此外,司法查封期限不计入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期。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不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已开工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开工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的25%以上,因客观原因或“拆旧建新”被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