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号文,提示广大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权益保护意识。
《风险提示》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才能对外销售。预售资金方面,天津市对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和存放房价款。
天津市实行严格的限制购买商品房政策,对非天津户籍一套及以上住房、天津户籍二套及以上住房、单身成年人(含未婚、离异)一套及以上住房,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重新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
天津市住建委表示,市、区住建部门发现天津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作中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为此,住建部门采取约谈警示、行政处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关闭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等严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规范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利益,规范市场秩序。
8月4日,天津发布《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新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是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的全部房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和储存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