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其中《条例(草案)》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劳动报酬,鼓励单位将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兼顾制度刚性和灵活性。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报道,《管理(草案)》除了调整缴存和缴纳基数外,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除上述五类主体外,《管理(草案)》还设置了自愿缴存机制,即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据了解,《管理(草案)》还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经济效益提高后,提高存款比例或支付延期付款。
最后,《管理(草案)》还对欠缴投诉和追偿处理人作出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