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改委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媒体了解到,《暂行办法》提到,中央预算对保障性租赁房的专项投入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建设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促进符合条件的新公民和无房青年住房困难,优先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群体的租赁住房需求,促进有能力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城市常住居民有序实现市民化。
据悉,该专项原则上采用划片的方式。综合考虑投资规模、建设计划、项目储备和上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审计、监督检查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规模,由省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将削减的资金分解为具体项目,并报备案。经济适用住房租赁项目完成后,各省应督促和指导相关城市加强后续管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已经全额安排的项目,不允许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重复申请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型的中央预算投资,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的投资应当用于有计划的新建或者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建成的项目。
在支持范围和标准上,《暂行办法》强调本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的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住房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当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照明、围护、垃圾收集和贮存等基础设施,养老、无障碍、停车、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交通、通讯、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与社区相关的道路和城镇原则上不得用于与居民区无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主干道、主管网、公用隧道、广场、城市公园等。企业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暂行办法》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专项资金和专户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严禁转移、占用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竣工后,应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调整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六个月以上未开工建设;建设严重滞后,造成资金长期闲置一年或m
另外,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减少并收回资金,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开,并根据情节轻重,提交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央预算投资;转移、占用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