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王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王先生自2008年起与另一名名叫小霞(化名)的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李女士发现王先生赠与小霞款项。李女士认为,该款项属于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向小霞转款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更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小霞应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返还给李女士。
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承认与小霞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小王。与小霞交往期间,除向小霞赠与钱款外,还为其购买房屋和车辆。
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所以双方才交往,小霞也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却总是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并不知道王先生真实的婚姻状态。小霞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现已十岁,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定,自2013年至2020年,王先生共计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又于2012年取现金80万元、2014年取现金65万元为小霞购买房屋两套,2013年为小霞购买小汽车一台,价值87万元,共计37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小霞保持情人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赠与小霞,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小霞提出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最终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小霞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此外也要提醒,处理这类案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标题:丈夫婚内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 妻子全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