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人才公寓建设标准。各地要根据人才分类分层级建设人才公寓,支持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青年人才提供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青年人才提供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意见》明确供应对象和租金。人才公寓的供应对象为在本市无住房的各类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租户可承受、运营可持续"的原则确定。
《意见》明确增加人才公寓供给。鼓励各地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或闲置房屋改建,适当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地块上配建,也可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