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青年等四类对象均可申请奖补
与以往相比,《十二条措施》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精准施策,支持对象更加聚焦,重点支持有意向到内地发展的港澳永久性居民;二是奖补集中,重点针对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初期的基础性问题、关键性困难扶持;三是港澳联动,深度对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青年发展蓝图》,有效协同港澳特区政府推出的“港澳青年实习计划、青年就业计划、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等项目,助力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可申请奖补的对象包括港澳青年、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创业载体运营企业,以及为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的前海企事业单位。
其中,“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赴香港、澳门定居且已经注销内地户籍的内地居民。同时,需要具有副学士或者高级文凭以上学历(参与港澳青年实习计划、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创企业中持股的港澳青年除外),且与前海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申请时社保关系在前海合作区。
在支持实习、就业方面,一方面,拟对2021年7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就业的符合规定的港澳青年,按其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的2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另一方面,推出就业岗位补贴,即对2021年7月1日后录用且符合规定的港澳青年用人单位给予“每录用1名港澳青年补贴1万元,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同时,对上一年度参与广东省、深圳市、港澳特区政府指导或者主办的港澳青年实习计划,接受港澳青年实习一个月以上的实习单位,按本科生2250元/月、硕士生3750元/月、博士生6750元/月的标准,给与实习单位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补贴。
成立港澳青创企业最高可奖100万元
对于创业的奖补则贯穿创业全周期。其中,对获得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专上学院、颁发学历获特区政府资助或承认的专上机构资助,或者获得澳门特区政府和深圳市政府部门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在2022年7月1日后成立港澳青创企业的,按实际获得的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创业奖励,创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港澳青创企业在经人社、工信、科技、文体部门认定或者备案,且在前海合作区运营的创业载体(下称“创业载体”)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者经营场地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产生场地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6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此外,支持创业载体在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等集聚运营,每年向积极服务港澳青年就业创业且运营“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需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且在孵港澳青创企业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50%”的创业载体企业(下称“运营企业”)提供运营奖励。
其中,对达到“每100平方米一名”“每50平方米一名”和“每25平方米一名”港澳青年的创业载体,分别按每名港澳青年0.5万元、1万元和1.5万元给予运营企业奖励。同一创业载体的运营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十二条措施》还对港澳青年在居住、生活上予以补贴。包括对2022年7月1日后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无自有住房,且未正在深圳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按照1000元/月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