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集锦”、“高级剧透”、“电影解说”、“短视频追剧”成为时尚。以此为卖点,影视剪辑号泛滥所有短视频平台,也引发了二次创作合法性的争议。
近日,包括行业协会、视频平台、影视公司在内的73家机构发表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不得擅自进行编辑、剪辑、运输、传播相关影视作品等侵权行为。如有必要,他们将针对此类行为发起集中的法律权利保护行动。
专家表示,面对新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如何确认权利和维护权利尚不清楚。在各方利益的竞争下,净化短视频产业的版权生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切割”和“搬运”很流行
第46位《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短视频用户数量达到8.73亿。无数的内容制作人投鼠忌器,剪辑视频以其取材容易、操作方便成为众多进入者的首选。
记者打开了一个短视频APP,在影视区排名第一的是热播剧《觉醒时代》的解说视频。该博主通过对多部热门电视剧的二次创作,赢得了600多万粉丝,成为2020年网站百强作者之一。
据12426版权监控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在对4894部影视综合动画作品的监控中,发现涉嫌侵权链接的短视频1406.82万条,单部电视剧侵权短视频数量高达5991条。
记者在一个短视频网站上搜索,发现他们的用户名中有数百个带有“影视剪辑”字样的账号,很多账号在其主页上声明“原创剪辑拒绝携带”,平台给他们的标签也是“影视领域的创作者”。
记者发现,这些账号发布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压缩剧情制作的本质,一类是提前糟蹋视频网站,提前订购内容,三类是用戏谑的方式快速讲解影视剧。
中央财经大学新闻系主任谭云明表示,“访此”短视频追剧迎合了当下的消费趋势,部分短视频甚至比原视频更火。而断章取义的剪辑破坏了影视剧的完整性和审美体验。
北京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别研究员赵占领表示,版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包括介绍和评论作品的适当引用。但是,很多影视经办号经常以“合理使用”为名牟利。
实现流量的渠道很多
业内人士指出,影视剪辑人数运营门槛低,实现渠道多,从业人员范围广。粉丝积累到一定规模,可以通过流量分享、广告收入、用户奖励、直播等方式盈利。这就演变成了一个成熟的产业链。
据记者调查,多家短视频平台的部分负责人账号也已兼职授课,甚至直接在首页标注“学习携带请加微信”。
在一次现场讲座中,面对同学们对“如何做侵权”的担心,一个大V回应道:“你还想循规蹈矩赚钱吗?”然后,他为学员列举了增粉后的几种实现方式:卖手、动漫衍生品、视频网站会员、电影票、影视资源.他自己的方式就是引流卖课。记者在他的网店看到了价格从9.9元到99元不等的视频课程,包括零基础的影视剪辑教程,快速增粉的视频短片文案,以及必不可少的演讲直播。
另一位博主在直播中说,避免非法侵权是一项重要工作。
更直观的好处来自于短视频平台的现金奖励。某平台的“创意激励计划”规定,用户喜好度要根据赞等互动行为综合计算,这是收益计算的首要衡量目标。在具体实施中,老用户总结其规律为“1000播放补贴3元”。平台相关负责人曾透露,创作者单日收益峰值超过3万元。
对于这种模式,有网友表示:“在反抄袭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利用播放量进行补贴,会助长侵权行为。”
净化版权生态需要多方努力
“热剧维权难,冷剧无动力。”一位影视行业从业者告诉记者,虽然影视处理猖獗,但很多原创者并没有选择维权。“对于热播剧来说,流量的剪辑和视频很多,调查取证费时费力,维权成本太高。赔偿金额低;对于热度不高的剧来说,侵权短视频会带来流量帮助他们‘出圈’,是否维权就成了一个尴尬的问题。”
赵占领认为,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平台企业是难辞其咎的。“平台在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版权的社会责任。首先,建立行业惯例,不能滥用流量激励机制,误引用户。其次,完善监控体系,提高侵权监控的准确性。第三,事后一定要有处罚,权利人要举报。如果有证据,侵权账号将被永久封禁。”
「目前,侵权作品的识别仍有模糊的地方。相关部门需要在评估后制定细则,为权利人维权提供畅通的渠道。”赵占领说。
谭云明认为,引入第三方组织可以考虑改善版权环境。“比如中国音乐协会,作为唱片公司和KTV运营商的第三方,首先获得唱片公司的授权,然后收取版税,向加入协会的KTV运营商发放牌照。影视领域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引入版权
集体管理组织。共识形成后,用的大胆用,原创也放心,双方都没有后顾之忧。”法律层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6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规定对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业内人士认为,违法成本的提高,将有效约束明知故犯者。
此外,有关部门今年将组织开展“剑网2021”专项行动,加强对网络视频、音乐、文学等领域主要网络服务商的重点监管,强化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等新业态的版权监管,巩固版权治理成果,推动互联网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