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三星堆遗址新发现6个祭祀坑后,许多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申请注册,目前正在注册过程中。三星堆博物馆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了几份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它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声誉需要长期的商誉积累,但人气可以是投机取巧。如果用公众已经熟知的词语和短语注册商标,会有利于商标的传播,使品牌推广事半功倍。“三星堆”因为这个原因被很多人申请注册为商标。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与文化遗址相关的商标不得注册。但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三星堆”商标注册申请可能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被驳回。
首先,有些人申请注册多个与“三星堆”相关的商标,却没有以此为目的。世界上获得商标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另一种是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中国实行注册制。采用登记制度有很多好处,比如权利关系非常明确。但是,人们往往在获得商标权后注册转售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恶意提出的不供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即使商标局不驳回,三星堆博物馆也可以在异议期间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不批准相关商标注册。
其次,如果与“三星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可能会侵犯三星堆博物馆的权利,这样的注册申请也会被驳回。在哪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与“三星堆”相关的商标会侵犯三星堆博物馆的权利,需要案例分析,难以做出预判。比如在41类(娱乐、文化体育活动等)上注册“三星堆博物馆”、“三星堆美术馆”等商标。)可能侵犯三星堆博物馆的在先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三星堆”是三星堆博物馆名称中的主要标识部分,属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但不申请注册与三星堆相关的各类商标,会侵犯三星堆博物馆的在先权利。如果在某些商品类别中注册,相关公众在认定时无法将其与三星堆博物馆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构成侵权。
第三,如果有人将与“三星堆”相关的商标注册在某些商品上,从而导致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征或者产地进行了误认,则相应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不能使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三星堆博物馆可以援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异议。
另外,如果与“三星堆”相关的商标被注册在某些商品上,造成不良影响,那么相关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三星堆博物馆可以统一援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