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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协会:演员报酬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相应配音费用由演员承担

    5月9日电 近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团体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明确规定演员报酬等劳动合同必须以本人名义以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作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者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割报酬。报酬和其他劳务收入不得以现金支付,不得以股权、不动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形式变相支付收入。个人收入应与工作室经营收入和公司收入严格区分。演员聘用合同应明确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报酬分配及相应的合同义务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中,关于演员的配音工作,也规定了演员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该剧的配音及相关后期制作工作。如果演员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配音工作(未能按时配音或配音质量差等。),演员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专业配音演员为演员角色配音,相应费用(如配音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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