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导致质疑——为“智慧”划底线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集成人脸识别等应用来辅助文化旅游服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人脸识别技术在提高行业“数字化智能”水平、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科技的进步使得互联网的应用越来越“智能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信息泄露等隐患也不容忽视。去年,一则《为保护个人信息,戴着头盔去看房》新闻让公众越来越质疑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今年央视“3.15”晚会披露,不少配备人脸识别系统监控摄像头的商家,在未告知或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秘密获取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再次将人脸识别技术带入舆论聚光灯下。
人脸识别广泛应用
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并不陌生,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很多领域,如刷脸、刷脸、支付、人脸识别、刷脸、游戏验证……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人脸识别技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多数情况下,人脸识别比肉眼识别更准确、更快速。其准确性和效率大大节约了社会治理成本,提高了治理效率,同时也为商品交易和服务带来了更加便捷和及时的消费体验。
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人脸识别、检票等智能应用以其高效、便捷、无接触服务等优势,迅速成为国内旅游景区的标配。很多酒店也使用带人脸识别功能的刷脸收银机。站在刷卡机的人脸识别摄像头前一秒钟,就可以对比证人,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身份。整个过程是非接触式的,方便省时,还可以降低有人偷身份证办理入住和入园的风险。
记者了解到,人脸识别也是演出行业无纸化入场解决方案之一。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线下表演,可以提高现场验证的效率,避免拥堵、排队等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实现了人民票的统一,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可以保证可记录、可追溯、方便、非接触的安全展示。据大麦数据,2020年1-12月,6.7万场演出采用大麦无纸化实名制解决方案,500万人选择电子门票观看演出。其中,2020年8月新冠肺炎疫情后国内首个大型线下超大型展会——第18届中国国际数字互动娱乐展,采用线上实名制购票,线下身份证与人脸验证对比,验证平均1.5秒/人,开创了国内实名制入场新的高尺度。
利与弊仍存争议
虽然由于去年疫情的特殊原因,人脸识别技术得到了加速和广泛应用,但这项技术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当时,脸书启用了人脸识别,这使得人脸识别开始走向个人化。2017年,随着苹果手机推出人脸识别,这个市场开始火爆。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数据,从2010年到2018年,中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复合年增长率为30.7%。预计2024年市场规模将超过100亿元。
巨大的市场空间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该领域的专利数量不仅逐年增加,而且大量企业正在致力于这项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根据人民来信的数据,中国有17000多家与人脸识别相关的企业,其中包括m
尽管经过多年的迭代技术发展,人们仍然对人脸识别的普及程度有所怀疑和担忧。作为一名酒店客人,孙晓云发现现在用电梯选楼层,只需要“刷刷脸”。在很多酒店入住时,他不用拿出房卡,就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来判断客人的身份。即使省下了一些麻烦,孙晓云也感到有些不安:“我的信息会这样被掌握和分享吗?”对此感到担忧的不止孙晓云一个人。根据一项调查,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的趋势。孙晓云告诉记者:“如果你需要像飞机、高铁和主要景点那样擦脸,这是检票、安检和疫情防控的必要行为。技术背后的大公司可以让消费者更放心,那么像一些小微企业在更多领域采用的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是否有必要和安全?”
近年来,一些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互联网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人脸识别已经成为隐私保护中最受关注的话题。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提交了《加快构建人脸识别技术数据监管体系》议案。他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管理不善会带来隐患。人脸识别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人脸识别数据存储缺乏安全管理、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日益严重以及行政监管体系不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范早些时候在一次采访中说,“方便”和“滥用”是由一堵墙隔开的。需要明确的是“技术本身是中性的”。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应用极大地方便了生产和生活。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关注主要来自于技术的滥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非法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风险。
正向应用需多方合力
记者了解到,酒店入住和现场演出门票验证中使用的人脸识别技术背后的隐私和数据已经记录在相关管理部门,充分保证了用户数据的安全。从行业来看,明确人脸识别技术用户的安全和责任底线,确立安全使用原则,应该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首要途径。此外,应在国家一级立法,规范人脸识别数据的使用,明确如何管理人脸识别数据,打击恶意使用人脸数据的情况。
务所律师朱奉君认为,虽然2021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提到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明确了对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是仍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对于人脸识别技术专门的法律规定”,而现实中确实存在人脸信息泄露的风险。对此,朱奉君建议应该有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具体条件。“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通过和实施。”朱奉君说。当前,国家对于人脸识别数据安全问题已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以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已经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在业内看来,尽管立法条文距具体落实在特定App应用尚存一定距离,但人脸识别技术究竟会给社会生活带来何种改变,关键在于如何使用与发展,这不仅有赖于立法和监管,行业规范和自律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