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电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其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5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开展或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
据悉,2009年9月,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管理办法》,2011年7月,原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发布《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至今已实施十余年,对规范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文化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标准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机构、覆盖范围和工作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起草了《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共6章37条,主要规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原则,以及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原则,明确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
《管理办法》提出,对文化、旅游等领域需要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符合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满足具有通用性、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匹配、在文化和旅游行业发挥主导作用的技术要求。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为了满足当地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的特殊技术要求。涉及文化和旅游的,可以制定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支持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旅游企业标准。
关于标准的修订,《管理办法》强调,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删除的,可以通过修订单进行修订,按照《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修订单管理的相关程序执行。在试点示范方面,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鼓励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支持下,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及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