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号公告,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医疗、药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意见稿还专门规定了在互联网上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问题,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等网络媒体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网络游戏等广告。
现在,针对“烦人”的弹窗广告,意见稿提出,以开播、视频插播、弹窗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要明确标注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关门前没有关门标志或倒计时结束;要关闭单个广告,需要两次以上的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的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