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提出,一些营销数字应该以不负责任的方式吸引注意力和传播内容,应该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以加大对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
这一说法得到了广泛认可。目前中国网民规模接近10亿;2019年,中国城市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3.9%,农村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90.3%。互联网不仅是人们获取信息的平台,而且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购物到旅游,从学习到娱乐,从育儿到养老,从社交到婚恋,从教育到就业。通过网络渠道获得的信息对生活中的大事小事都有深远的影响。
网络营销数字作为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是网络舆论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有些人刻意装扮成机构媒体,却不具备新闻媒体应有的资格和责任。反而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流量为主要手段,成为网络诽谤和谣言的源头或推动者,损害了健康的网络舆论生态。
应该说,近年来,互联网恶意营销号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方法手段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诽谤屡禁不止、恶意营销死灰复燃等问题仍然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提高网络治理的效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从源头入手,多管齐下。根除恶意营销,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持依法重打击,压缩平台责任,加大违反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成本。完善网络治理的科技含量,加强网络诽谤取证、恶意营销屏蔽、广告审计等技术手段建设。为网络清风奠定科技基础。
同时,网络世界的多元参与和独立互动的特点,对网络活动参与者的自律性以及恶意营销的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弘扬和树立正确的“流量观”,破除流量崇拜,告别“唯流量论”,丰富和完善网络活动评价体系,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流量”是网络文化的重要标志,在许多网络活动中具有“底层逻辑”的含义。营销数字视“流量”为命根子。有的营销号不顾法律法规,不顾公序良俗,不惜洗稿,抄袭,歪曲事实,造谣生事。他们愿意做网络世界的“泥石流”,只是为了吸引眼球,获得“流量”。由此可见,从“流”的角度加强营销号的管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因此,在我国的网络文化建设中,要明确把“流量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网络治理体系和法规之中,并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从而有效引导网络信息生产者、制造者和传播者以及广大网民理性看待流量,适当赚取流量,做到“君子爱流量,有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