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据中国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发布《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提到面向社会的非学历教育不宜贴上“领导干部”“校长”“精英”“领导”等标签,招聘领导干部也不宜有任何宣传。
关于项目立项和招生,《规定》指出,高校办学部门举办的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除保密外,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公开。
《规定》指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等名义举办课程。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校长”“精英”“带头人”等名称,不得有招聘领导干部的宣传。
指出,高校要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清晰、准确。
关于合作教育,《规定》指出,高校要严控非学历教育合作教育,如确需与校外机构在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进行合作,需严格审查合作方的背景和资质。如果合作方涉及我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联方,在申请项目时应主动申报。
指出,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将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教学权转移、下放或转让,严禁将整个项目外包。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的领导干部非学历教育和委托培训项目,不得委托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指出,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批准,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高校应重点审核合作模式、学校声誉的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关于财务管理,《规定》指出,高校要按照国家和所在省份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规定》指出,对于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高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向社会开放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如涉及费用减免,应严格执行费用减免审批程序。
指出,非学历教育的一切收入都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侵占、挪用和支付。高等学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为收费,或者以接受捐赠为名收取费用。严禁合伙人以任何名义收费。
指出,非学历教育的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支出管理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学校资源的使用,实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