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电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发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明确,治理基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山、河、林、湖、草、沙、冰综合保护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用地整治、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治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方向,合理划分权责,统筹规划集中使用。中央层面,中央注重集中布局,聚焦生态系统破坏修复最迫切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资金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使用。
要求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山、河、林、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点战略支撑区和生态问题突出地区为重点,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优先,系统整体修复生态安全重要、生态效益广泛的重点生态区域,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整治。
治理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不符合国家控制要求的项目;有明确维修责任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和“盆景”等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效果不佳、绩效较低的支持项目,应及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