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2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公开发布。《办法》指出,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限制,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待遇、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办法》所称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业内俗称“MCN机构”、“主播协会”,是指依法从事网络演出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无论是网络主播还是代理明星开直播账号,其背后的经纪公司都会纳入这种方式的管理范围。
网络演出经纪活动包括: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的网络演出内容;网络表演者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按照线上线下统一管理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演出平台、经纪机构、主播三方关系,形成了“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逐层责任传导机制。
目前,在网络演出直播活动中,仍存在制作发布的内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获取关注和流量的情况,部分经纪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为诱导奖励、虚假消费、炒作提供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对此,《办法》明确规定,线上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率先有奖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奖励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限制,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待遇、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办法》还要求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和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要求行业协会联合抵制等措施。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演出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办法》在压实经纪机构责任的同时,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的威慑力,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价和市场拓展中的参考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经纪机构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发起行业抵制等措施。同时,积极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诚信教育。据悉,为更好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即将成立网络演出经纪代理委员会,致力于行业自律、积极引导、教育培训等工作。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颁布,是文化和旅游部治理网络演出行业“娱乐至上”“流量至上”不良风气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从事网络演出经纪活动的机构界定准入资格、划定行为红线、制定实施细则,有利于促进网络演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发布《关于加强演出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明确演出经纪机构在艺人经纪、粉丝引导、演出内容安排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全国演出经纪人资格考试中,进一步加强价值取向和法规政策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