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河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对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将违法违规、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比例和频次。信用分类监管将激发市场主体自我管理,进一步优化文化旅游市场营商环境。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用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信用评价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收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和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基础,结合市场主体自报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构建信用评价模型,形成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确定信用等级。
根据总分1000,将河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模型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差)、E(差)五类,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如《办法》规定,对评估结果为A级、B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优先支持、提供便利等激励措施,抽查比例分别设定为原比例的30%、50%;对评价结果为D级、E级的市场主体,采取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约谈、督促制度完善等管理措施,抽样比例设定为原比例的1.5倍和3倍。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以及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