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电近年来,“版权商事维权”现象大规模上升。有时,合理的商业维权成为企业获利的手段和竞争对手的“卡脖子”。如何引导和规范商业维权?近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下,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版权产业学院第四届论坛以“版权商事权利保护的指导与规制”为主题,深入探讨了其背后的商事属性和法律属性。
著作权商事权利保护一般是指权利人委托或授权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集中进行著作权权利保护,双方签订代理合同约定诉讼风险、诉讼利益等权利义务,由权利保护代理人负责某一区域内的诉讼活动以获取实际经济利益的法律行为。广义而言,著作权商事权利保护还包括发送律师函、行政投诉、刑事举报等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三综合审判庭法官易然以图片案件为例,指出集中管辖成为强化盈利的手段。《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案件的集中管辖和网上诉讼的便利,使得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侵犯图像信息网络权纠纷聚集在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内,形成一种“吸附效应”,进而赔偿标准分化的矛盾凸显。
易然认为,从维权案例来看,专门的维权诉讼一方面反映了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凸显了这种维权行为的巨大利润空间,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模式和网上庭审的便捷性进一步拓展了这种套利空间。易然建议,建立基于“拐点案例”公示的补偿指标,可以解决市场价格与判断标准的偏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陆海军表示,商业维权现象由来已久。研究商业维权,必须开阔视野,既要关注国内问题,也要了解国外现象;不仅在版权领域,更要深入了解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事权利保护现象,从而对商事权利保护有更全面、立体的认识和更有针对性、更合理的规制。他认为,商业权利保护并不等同于版权滥用或滥用,但其本身在法律上是合理的。然而,在商业环境中,商业维权有时会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手段,这可能是违法的。对于如何引导和规范商业维权,他提出要用发展的思路解决存在的问题,用创新的新技术、新管理、新模式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帮助实现版权价值。
北京市闻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从律师的角度分享了他对商业维权的理解。商业权利保护有其正当性。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没有禁止商业维权的法律规定,所以“法律上没有禁止”。从效果上看,商事权利保护起到了抑制侵权行为泛滥,尤其是版权侵权行为泛滥的作用。“但商业维权也有明显的商业获利。一旦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就容易滥用权利。捕鱼权保护、放水养鱼权保护、全面撒网、重点培训权保护等权利的滥用,在公众眼中造成了商业维权的不良印象,也为律师行业产生了不良形象。”
赵虎建议不要阻止商业权利保护。在承认商事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同时,应特别注意其权利的滥用
互联网时代,由于数字内容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版权管理中更容易出现权利人归属不清、流通关系混乱、侵权盗版频发、版权确认难等问题。同时,版权侵权后,很容易找到证据证明。这就给了所谓的“维权营销”、“捕鱼维权”等畸形的商业维权机会。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尤其是在保护互联网上传播的数字作品时,构建基于数字权利确认的商业权利保护的公正路径至关重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字版权部副主任范文表示,要发挥维权的基础性作用,做到作品先登记确认,授权前厘清权属关系,事前预防代替事后救济。提前确认权利,可以为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解决层出不穷的纠纷,使权利主体能够主张权利保护,减少商业维权牟利的发生,促进和保护具有资产价值的数字作品在互联网上的进一步传播。
范文指出,面向未来,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将有更多的应用场景需要通过数字确认来解决。希望各方汇聚一堂,构建基于确权服务的商业维权正义之路,完善互联网治理体系,重构互联网版权产业发展新的生态根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