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中资便民旗邮轮航线试点将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7月12日,经海南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海南邮轮港海上游航线试点工作,明确各方责任。
《办法》“海上航线”是指从海口、三亚两个邮轮港口出发,在批准的水域内航行,不停靠其他港口,返回始发港的航线。
海南省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海上航线试点,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海口、三亚相关部门和人民政府落实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海上旅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市场准入和运输市场行业管理;省外事、应急管理、旅游、公安等部门按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政府负责邮轮海上旅游应急体系建设和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便利旗邮轮运输经营者申请海上旅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应当符合企业法人资格,中方资本(大陆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投资经营海上旅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游船(仅限自有或租赁)适航且船龄不超过30年,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拟停靠码头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设施符合客运相关技术标准,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