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游戏账号、主播账号的权益应该如何确定?游戏账号可以转账吗?随着社会生活的数字化、网络化,网络虚拟财产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具体而现实的现实问题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我国民法典虽然明确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但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正因如此,典型司法案例成为探索和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规则的主要路径。在此背景下,不久前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值得关注。这不仅是第一起因直播名称引发的直播账号权益纠纷,也是法院在判决中展示的判决思路,也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一个网络直播账户,但将该账户借给其表弟进行直播。结果他表哥一不小心成了网络名人,相关直播账号上聚集了大量粉丝,直播奖励收入也非常可观。直播平台发现实名直播的情况后,为了落实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将账号认证主体变更为实际从事直播活动的表弟。因此,该账号的初始注册人向法院提出上诉,声称自己是直播账号的真实所有人,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
本案的特点在于如何处理账户主体的“名”与“实”。从“名称”来看,原告确实是账户的初始注册人,但这是否意味着他可以自然享有账户权利?法院通过分析案件事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名”相比,法院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更注重“实”,即谁通过直播账号从事直播活动,直播账号附带的财产价值的形成(主要表现在累计粉丝数量和影响力等方面)。),以及其贡献的依据。此外,法院还考虑了权益的不同定义,在实践中会产生什么效果,是否有利于鼓励社会价值的创造。应该说这种裁判思维是值得肯定的。
首先,从直播账号商业价值的形成来看,单纯注册一个直播账号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精力,账号本身也不一定有价值。有价值的是,该账号通过主播的努力和优质的服务,聚集了大量粉丝,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在界定直播账号权益时,不仅要看谁注册了账号,还要看谁为直播账号商业价值的提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基于权益分配中的“汗水原则”,对直播账号价值贡献最大的主体应享有优先权益。
其次,在直播账号相关权益的界定中,如果不能坚持以“实际贡献”为基础的分配原则和边界权利,将对直播行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线上名人经纪公司(MCN)介入主播培训,虽然很多主播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直播账号,但经纪公司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主播进行培训、宣传、包装,也会投入大量资源吸引粉丝关注主播账号。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价值得到大幅提升的直播账号,不能单纯的被视为主播的个人财产。因为它体现了经纪公司的大量投入,只有当经纪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时,才能进行合理的激励
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的裁判还使用了民法中的“依附”概念来界定和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形成机制,即账户的实际使用者将自己的时间和资源投入到账户中,增加了后者的价值。这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依附。实际使用人基于其依附行为可以享有财产权,法院特别强调,这部分财产内容不是账户。
在我看来,这种判断思维很有价值。很大程度上凸显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物权法路径,而淡化了契约化路径。因为现在很多互联网公司利用用户协议,不合理地限制和排斥用户在账户中的财产权益,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网络游戏公司仍然强调自己是游戏账户的唯一拥有者,甚至在用户花费巨资购买游戏设备、增加账户价值的情况下,也限制用户交易账户。这种做法显然背离了社会生活的现实。
可以预期,随着类似直播案件的判决越来越多,实事求是、注重“真实”的公平将成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占主导地位的边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