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网站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规定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或率先奖励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奖励排名或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意见稿》介绍,加强网络演出行业内容源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确保网络演出行业健康发展。因此,文化和旅游部将把网络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政策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
《意见稿》共提到18项,其中提到,线上演出经营单位应在平台内验证线上演出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已过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线上演出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线上演出经纪活动。
此外,《意见稿》提出,规定线上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率先有奖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奖励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待遇、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同时,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法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和动态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请求行业协会抵制等措施。
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演出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意见稿》还提到,线上演出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价和市场拓展中的参考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抵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