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发文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单次收取租金周期原则上不超3个月
大城市定期公布市场租金水平
记者昨日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指出,租房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房租监控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出租屋的市场租金水平。
亮点1
支付房东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房客租金
《意见》对于从事分租业务的轻资产房屋租赁企业,明确要求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和分租10套(房)的自然人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屋租赁”字样。开业前应将开业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同时,在规范房屋租赁经营行为方面,意见提出房屋租赁企业应将经营性房屋信息纳入所在城市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该负责人解释说,之前房屋租赁企业存在“长付短付”、“低成本AG”等高风险经营行为。这种商业模式是不可持续的,这意味着租赁企业根本没有利润,但企业可以利用租金支付条款的不匹配来建立资金池。这种企业风险极大。资金链一旦断裂,将严重影响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益。
亮点2
单次收取押金超1个月应纳入监管账户
《意见》提出对房屋租赁资金进行监管。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房屋租赁监管账户,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企业一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一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计入房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并将租金退还承租人。“这个规定鼓励一赔三,给企业留有适当的空间。但如果公司还想长期接收,就要对资金进行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官员说。
《意见》提出在保证房主租金按时足额支付,承租人押金返还的前提下,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可以支付相应房屋的装修改造等必要费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监督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亮点3
不得诱导租户使用“租金贷”
意见提出,禁止采取和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房屋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房屋租赁消费贷款的相关内容嵌入房屋租赁合同。
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的信用获取“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款”。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信贷审查和使用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AG低”、“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屋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上列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亮点4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
明确意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房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