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制裁措施,也是在特定领域的一种行政处罚,自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从而满足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听证程序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效率和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业务律师是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先行军,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我们希望通过积极参与立法,为实现法治建设目标做出专业贡献。”杨在明说。
源于实践,再反哺立法
立法是法治建设中的首要环节,与提升法律规范的效力和可操作性息息相关。2010年底,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自施行以来,对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履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化与发展,这部法律面临着双重挑战。2021年7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对听证范围、程序等作出新的规定,提出更高要求;2023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实施,《规定》部分内容已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相符合,亟需进行修改。本次6名在明律师的建言,正是针对七月出台的新规草案而提出。
例如,在明律师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公民”统一为“自然人”。在明律师认为,突出的具有某一国籍自然人的政治属性,公民系公法上的概念,是与国家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自然人系私法上的概念,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应。从行政管理的范畴来看,自然人的范畴大于公民的范畴。
长期的实践经历让在明律师对听证细节有着缜密的考量。
“作为行政法领域的律师,我们执业时会时常经历听证环节,深知建立健全听证程序规则对实践的深远影响”,马丽芬、聂荣等律师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实践,而实践的经验亦需反哺立法,从而实现法律体系运转的良性循环。在明律所长期深耕行政领域,拥有诸多实践经验,也进一步拓宽了律师群体对立法的视野和思考。
开拓行业服务新范式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修改,其意义不止于此。从2023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实施以来,行业内外诸多人士均注意到了法律名称最前端的“生态”二字。从“环境行政处罚”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昭示着我国对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重视与决心。
“诚如大家所说,《征求意见稿》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适应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实践的需要。对于环境行政处罚,新法显然更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更强调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赔偿和补偿机制。”在明律师梁红丽说。
这是在明律师对《征求意见稿》高度关注的另一重缘由。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更多资源的雪藏价值开始被挖掘,背后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权属及其价值评估也逐渐成为新的社会难题,但相关法律的缺失或滞后,让办案律师在司法实践上面临诸多挑战。
“对我们律师来说,生态环境的另一面往往意味着公共利益的界定,这类情况往往又涉及不少弱势群体的权益,所以完善的听证制度对我们这类律师来说颇有意义。”在明律师闫会东表示,由于风险较大,目前少有律师会代理此类案件。但此类案件有较强的公益属性,正是在明律所业务的发力方向之一。
律师杨念平认为,《征求意见稿》不仅与在明律所的业务存在法律程序、执业领域的双重联结,还涉及在明律所“公益扶弱”和“律师参与立法”的特殊文化“传统”。作为全国首家“雷锋律师事务所”,在明律所积极参与立法,践行社会责任,鼓舞了大批律师在常规案件之外,积极投身到完善公共立法的行列中来,仅今年便针对《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提出了专业意见。
秉持“正义、诚信、融合、责任”的在明精神,在明律所还将进一步激发参与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动能,创行业先河,以更大的决心助力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从左到右依次为:梁红丽、马丽芬、聂荣、杨在明、闫会东、杨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