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决定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
通知提出,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超过1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降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20%,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此外,缩短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缴存职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限制,由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通知还提出,取消异地贷款的户籍地限制。省内其他市(州)和省外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按照计划,该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停止执行。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