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今天(11月17日)透露,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已经印发。本着重点性、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试点地方研究制定本地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方法,组织试点地方完成首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
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家介绍,入库项目包括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其中,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包括低碳工业、低碳农业、低碳建筑及建筑节能、低碳交通、低碳服务、低碳供应链服务等低碳产业体系类项目。
如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铁路节能环保改造、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及机场廊桥供电设施建设、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和运营、城市慢行交通;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项目如充电、换电、加氢和加气设施建设和运营;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置及收集利用、城市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及收集利用;废水处理项目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等。
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包括完善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强化气候变化监测预测预警、加强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强化综合防灾减灾等。如建立自然资源数据库和管理系统项目、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等。
生态环境部。摄影/章轲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020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综合示范、项目开发、机构响应、广泛参与的系统布局,引领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
根据上述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既关注项目气候效益的显著性,也关注项目的经济性。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目前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地方包括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等23个地方。
在今年生态环境部举行的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指导试点地方建立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培育具有显著气候效益的重点项目,加强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管,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同时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梳理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气候投融资对实现‘双碳’目标意义重大。当前地方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需加快开展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气候投融资试点。”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环境技术经济分会理事张建红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张建红介绍,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测算,为实现碳中和目标,到2060年我国新增气候领域投资需求规模将达约139万亿元,年均约3.48万亿。另据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2020)测算,要实现2℃目标导向转型路径,我国2020-2050年间总投资需求将达到127.24万亿人民币,折算到2060年,年均约3.18万亿。可见,我国气候投融资需求旺盛。
他说,目前气候投融资存在五大障碍:气候资金需求和供给矛盾普遍突出;缺少统一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短板;金融机构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投资占比较低;能力建设不足。
“气候投融资试点与绿色金融试点有很多相似之处。”张建红认为,可以借鉴绿色金融试点经验,建立气候投融资部际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气候投融资标准,加强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建立气候投融资支持平台,支持气候投融资相关技术、能力建设。
“应制定激励引导政策。首先是财税补贴激励。”张建红说,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应适时便利化和灵活化监管措施,优化气候投融资培育与发展的政策环境,如给予气候信贷产品定向降准、赋予气候债券等产品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