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情侣小张、小李按当地风俗先订婚,男方小张给了女方20.8万元彩礼以及金器、钻戒,男方父母也给了女方“见面礼”。女方小李的父母离异,母亲没参加订婚仪式。订婚后,小张和小李拜访李母,李母给了小张1.8万元作“见面礼”。
不久,两人领了结婚证,可不到半年,婚礼还没办,小张就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离婚,明确彩礼返还问题已处理好。
去年底,李母将小张诉至海门法院,要求退还1.8万元“见面礼”,理由是给“见面礼”是以小张、小李结婚为目的,现在男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见面礼”应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见面礼”系李母的赠与行为,寄托的是对女儿婚姻的祝愿,没有以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解除条件的意思表示,且金额较小,不能认定为“彩礼”,应属对小张的无条件赠与。此外,张某与李某在婚前、婚后财产处理完毕的前提下已达成离婚协议,案涉赠与财物在上述婚前财产范围,李母要求小张返还“见面礼”违反诚信原则,驳回诉请。
承办法官表示,订婚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在约定双方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但与婚约相关的支付彩礼是民事法律事实,按民法通则观点,当事人间成立的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成立即生效,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有三种例外情形之一的,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结婚后离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是,“见面礼”系与晚辈初次见面时长辈赠与的礼节性物品、金钱,原被告间赠与并接受“见面礼”不附有上述解除条件且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无条件赠与,且不符合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的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