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电 为提高平台经营者识别、预警和防范垄断风险的能力,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北京150余家平台企业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反垄断合规在线培训。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参加培训的平台企业涉及商品销售、信息、出行、旅游、金融、生活、软件服务等多个领域。包括腾讯、阿里、JD.COM、百度、滴滴、美团等头部平台企业的400多位法务和业务负责人。
本次培训邀请了理论精深、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和律师讲解反垄断理论和具体案例,介绍了欧盟、美国等海外平台的反垄断实践。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算法、经营者集中四个维度对《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了解读,阐述了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框架。中国数字经济反垄断领域的关键问题是3354算法合谋和大数据查杀。
算法技术在推动平台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算法技术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存在透明度低、可解释性差等问题。培训会上,专家表示,平台企业有可能借助算法实施传统的垄断行为,比如算法合谋;也有可能利用算法的技术特性实施新的滥用,比如大数据杀人。此外,存在算法滥用将损害结果的风险。建议平台企业增加行为透明度,注意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加强第三方评估和沟通机制。
专家还表示,平台企业在数据采集和传输过程中,应避免在不同平台的经营者之间传递信息,不得主动帮助平台内的经营者向其他经营者传递信息,因为这可能被认定为组织或帮助平台内的经营者形成串通,平台企业可能因此成为轴宽协议中的“轴”,涉嫌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同时,平台企业也应尽量避免限制本平台企业在其他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价格,如限制参与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或要求维持本平台最优惠的价格,因为这属于平台的最惠国条款,涉嫌构成纵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专家还表示,多边主义是影响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特征。在实践中,需要对多边商品的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具有替代可能性的商品是否应归入同一市场,从而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商业模式、用户数量、市场创新、对相关数据的掌握和处理能力、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力等都是案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分析因素。在具体行为的认定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不合理地抬高平台服务价格或者抽成比例,可能涉嫌构成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为手段实现不公平高价的垄断行为。
专家表示,对于符合举报标准的平台经营者集中行为,应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不报,不准集中。平台企业VIE结构中的经营者集中也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可以接受经营者集中调查。经营者符合申报标准、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均视为“抢跑”,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平台经营者集中审查可以通过简易或普通程序申报。对于可能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承诺方案,包括结构性救济、行为性救济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救济方案,以消除相应的竞争顾虑。经营者不能提出有效消除竞争关切的承诺方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禁止实施关联交易。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此次培训将帮助平台经营者进一步完善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帮助平台经营者增强竞争意识,倡导竞争文化,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