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据央行网站消息,该网站还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答记者问》内容。
据介绍,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应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机构类型等因素,制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设定考虑了银行的类型、现有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现状和未来空间。同时,为了体现地区差异,在确定地方法人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可以适度灵活。管理体制也设定了一个过渡期,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管理要求由法人(不含海外分行)设定和执行,对全国性银行各地分行没有单独设定要求。
目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过渡性业务调整方案;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将密切监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情况,督促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异常增长。
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蓬勃发展,住房租赁贷款暂不计入房地产贷款比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相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届时符合定义的房屋租赁相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管理统计范围。
为配合新资产管理条例的实施,新资产管理条例过渡期(至2021年底)归还的房地产贷款不计入统计。
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的建立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在这方面,“回答记者的问题”一节也很明确:
自201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对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并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相关指标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采用了分类分级、差别过渡期、区域调整机制等多种制度安排。目前,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将要求其稳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比例基本稳定。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模式,并根据年度合理分配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步伐相对稳定,调整工作稳步有序进行。下调压力大的个别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区别对待,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总的来说,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编辑:罗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