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讯财政部、生态环境部4日发布通知,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简称各省)选择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支持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中央财政根据项目投资和黑臭水体治理面积,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分别给予2亿元、1亿元和5000万元的分级定额奖励。
列入生态环境部全国农村黑臭水体名录,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黑臭水体的地级以上城市(以下简称城市),可申请纳入扶持范围。地方治理任务重、基础性工作多的县(区、市)项目申报可整合。已申报国家监管名录城市的农村黑臭水体总数不少于10个,或总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中央财政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城市分别给予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级定额奖励,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投资 4亿元奖励2亿元,投资 4亿元奖励1亿元,投资 2亿元奖励5000万元。其中,补偿2亿元的城市治理面积应不低于60万平方米,不足60万平方米的补偿1亿元;按1亿元奖励的城市治理面积应不低于30万平方米,不足30万平方米的奖励为5000万元。
资金主要支持地方政府通过源头控制和截污、清淤、水系连接、水生态修复等综合系统的治理措施,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黑臭水体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系统性综合治理任务也可纳入支持范围,具体内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边界,有明确治理任务的社会责任主体,如农村地区相关企业的污染治理,不纳入中央补助资金范围。
请中央支持,突出重点。中央财政将重点支持治理目标可实现、实施路径明确、资金投入有保障、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等城市。工作基础扎实,后续长期运营有保障。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源头控制、截污、清淤、水系连接、水生态修复等重点治理任务,支持试点城市探索有效的治理技术模式。通过竞争性评估确定的项目,按程序纳入中央生态环境基金项目储备库。
同时,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各试点城市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项目前期规划论证,合理测算项目预算,科学设定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抓好项目计划实施。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到“十四五”末,基本消除区域内大面积黑臭水体。中央财政资金按《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2021)43号文及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华而不实”的景观、道路硬化、绿化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