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有效衔接,进一步理顺流程安排,促进退市公司平稳有序进入退市环节,进一步完善退市后监管。
当日,沪深交易所、北交所、新三板及网站及时披露了上市进展等重大事项。此外,退市公司应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对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长期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手段,引导其退出退市板块。
在适当性方面,退市板块的投资者门槛与退市巩固期的退市公司相同。《指导意见》提出,应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并与交易所退市期限安排有序衔接,防止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蔓延。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郑毅认为《指导意见》在四个方面做了特殊安排:一是推动建立适合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治理安排,披露有助于投资和市值判断的重要信息。二是推动退市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进行彻底的“市场出清”,避免市场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投机。第三,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通过事前适当性管理避免非理性投资行为。第四,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进行相应的资产重组、增发等活动。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也可以申请在新三板重新上市、挂牌、交易和转让。
谈及新规对退市公司的意义,陈力表示,在整个市场注册制不断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让市场更有活力,上市公司“进得来出”是一个大前提。特别是对于非法公司或者经营不善的公司,要彻底清除出去。监管部门对退市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正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总体来看,退市公司新规的出台,是为了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规律,加速不符合条件的公司高效退市,实现‘该退的都退’。这将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郑裕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