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3月12日电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年3月12日召开,对(以下简称二稿)进行了二次审议。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郝表示,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使用和维护不应“一刀切”,要保持特色和协调。
为此,草案第二稿增加了关于保持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规定,表述为“连锁企业可以遵循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设置牌匾标识,并与建筑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及周边景观保持协调”。
第二稿共7章62条,包括总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安全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目的是加强北京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的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
二稿扩大了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增加了车身广告内容。第二稿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公共交通车辆等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
郝表示,根据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户外广告设施按规划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不能建在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为了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保证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合理需求,应尽快实现计划的全覆盖。
为此,草案第二稿要求,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应当在法律法规实施后三年内完成。
为了方便公众查询和了解户外广告设施、固定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草案二稿在将户外广告设施、固定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的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后,增加了向公众公开的内容。
2020年11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