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财政部网站显示,近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注册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全岛关闭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免税、国家禁止的货物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除外。
《通知》提到海南保税区对“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库存管理。不允许享受“零关税”的设备包括煤炭采选业、金属采选业、制革加工业、煤化工、核燃料加工业、电石PVC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煤炭制品制造业、核辐射加工业、小水电业、燃煤发电及供热生产行业等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该名单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指出,“零关税”生产设备仅限于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海南保税港区企业在海南保税港区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破产等原因需要转让的,海关应当取得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转让。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的,还应当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按规定征收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零关税”生产设备自用并自愿缴纳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