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电 北京计划明确消费者退卡退费适用条件。发卡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发卡单位客观上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当发卡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暂停经营、取消经营且双方达成协议时,发卡单位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一次性返还余额。
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今年7月,条例草案首次获得审议。
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程艳红表示,在现有政府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作出了全纳条款,合并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一次性预付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规范多类退卡退费情形
第二稿认为,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卡单位客观上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发卡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暂停经营或者撤销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等。发卡单位应在消费者要求销卡时一次性返还余额。
同时,消费者自购买一次性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支付商品或者服务费用的,有权要求发卡单位退卡,发卡单位应当将预收款项全额退回;消费者购买一次性预付卡获得的礼品或服务,应当退货或支付合理价格。
企业履约保证方式灵活多元
根据第二稿,发卡机构可以通过保证保险和保函的方式抵消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程艳红表示,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对涉及主体企业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为市场主体留出合理的适应期。根据草案第二稿,如果基金托管的具体办法需要调整,应留出不少于30天的时间供发卡单位适应调整。
建立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
程艳红表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一次性预付卡的监管模式和平台不同。经营者集中反映,本市应当建立一次性预付卡信息采集系统,整合各方信息,方便企业办理一次性预付卡网上登记等事项,方便消费者网上查询,及时了解商户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备案状况和资金保障措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草案提出,北京应建立单用途预付卡服务体系,为发卡机构备案和消费者查询提供便利。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