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注销,再清算”,在消灭僵尸企业方面,深圳率先创设“退市、依职权注销”制度,试图解决僵尸企业退出问题。
截至6月底,深圳商业主体366.4万户,深圳每千人商业主体208.6户,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然而,随着企业注册量的快速增长,仍然存在一些僵尸企业和流失企业。这些企业虽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由于存在营业执照、公章或股东及相关人员失踪等原因,难以注销。上述两类企业不仅长期占用商号、商号等有限资源,降低了政府治理效率,还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严重威胁交易安全。
如何清理这些僵尸企业和流失企业?记者了解到,近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实施。103010的亮点之一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除了商事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外,新规还创设了依职权退市注销制度。该条例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因商事主体无法通过其注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两年,且近两年内未申报纳税而将其从经营清单中除名。商事主体退市后,主体依然存在,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责令关闭、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依法撤销名称的商事单位,在6个月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予以注销,该商事单位的资格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