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申请贷款额度由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6万元。
通知指出,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支出。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及其使用范围的审查,合理确定助学贷款额度。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能力。
明确学生信用贷款工作将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学生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比例按当年贷款金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风险补偿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执行。
此外,国家开发银行收到的风险补偿金确认为递延收益,学生来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如果以后收回,应相应转回递延收益。如果风险补偿低于学生信用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学生信用贷款损失超过学生损失的,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返还。相关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国家开发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贷款损失核销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
通知中还提到,风险补偿存量资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核算原则,用于支付下年度应由中央和地方承担的学生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存量资金和本年度风险补偿存量资金用于预算安排贴息的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递延收益方式管理且有风险补偿存量资金的,风险补偿存量资金参照上述办法管理和使用。
根据通知,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学生信用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管理由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