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电 江西省财政厅19日通报,江西省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将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管理,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乱象”。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8年,江西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中就明确提出,政府采购领域只设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两个保证金项目。此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保证金。
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清理过程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同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供应商的诚信度,免收或减收付款比例。
通知中特别强调,收取的押金要及时返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此外,如果收取了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保证金外,逾期资金占用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相关负责人表示,履约保证金逾期返还,中标供应商遭受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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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要求保证金收取不得“一刀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以非现金方式自主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拒绝供应商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