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时代,在比丢,丢失手机有时会带来金钱上的麻烦。张女士,一个城市的市民,最近有了很深的了解。
前不久,张女士在家附近的街边公园散步时,突然发现手机不见了。张女士赶紧打电话,提示手机关机,于是打手机客服挂失,立即拨打110报案。
很快,警察赶到,调出了公园管理处的监控录像。原来,张女士不小心把手机落在公园长椅上,很快被一个戴墨镜的男子捡到。警方循着监控线索,张女士也向居委会求助,促使微信群里周边小区的业主破解手机密码,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张女士拿着这个手机找厂家卖,工作人员说数据无法恢复。
张女士拿着一个空白的手机,感到悲伤和无助。手机不贵,用了很多年了,也不值钱。对她来说,手机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储存的信息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张女士是否可以向对方索赔,应该以什么标准索赔?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
北京冠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生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处置遗失物。如果拾荒者故意损坏手机,如故意损坏、删除相关数据、资料、照片等。造成手机损坏或者不可逆数据文件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王文生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达认为,《民法》规定,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将其交付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张女士一案中,发现者实际造成了丢失手机数据信息的毁损、灭失,涉嫌构成故意毁坏遗失物。
“《民法典》规定,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计算。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等新的无形资产,也需要建立一套财产评估标准体系。”以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