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把剑指的是“影子股东”和对沪深交易所的意外投资,以解释首次公开募股股东的新规则
2月7日电 7日,上交所、深交所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的实施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并阐述了实施指引的具体措施和适用范围。
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各行业的发行和上市审核。本指引加强了对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监管,重点关注股权持有、上市前突然持股、持股价格异常等市场集中反映的问题。
其中,针对科技板块和创业板的发行上市审核,上交所和深交所表示将落实指引要求,做好增量项目申报工作。在受理新申报企业时,将重点检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指引执行相关事项,新增股东的锁定期在申报前12个月内是否符合要求。对于股票项目,交易所会进行分类,做好执行衔接。对于审查事项和已通过上海市委审议但尚未登记的事项,将及时通知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披露股东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照指引要求进行核实。
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将统一询价标准,加大询价力度,重点对自然人股东和股价明显异常的多层嵌套机构股东进行信息披露和验证。进一步收紧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验证控制责任,严格控制科技局和创业板企业的准入。
关于新增股东锁定安排及指引适用范围等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虽然公布之日前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新增股东的锁定要求,但仍需按照指引要求做好股东信息披露工作,保荐人应按指引要求进行补充验证。
由于指引延长了上市前确定持股行为的时间标准,股权获取方式包括增资和股份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新股东需要按照指引披露、核实和锁定股份。此外,新股东接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要求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