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价格指数的生命力。通过管理措施的实施,将淘汰和规范一批质量不高、市场认可度低的价格指数,使市场公信力好、影响力强的价格指数脱颖而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价格波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近年来,不同机构编制和发布的各种价格指数已成为商品市场交易定价的重要参考,对促进合理价格形成、提高价格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外不同机构编制公布的我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超过130个。
但这些涉及20多个不同行业类别的价格指数,是由各种机构编制发布的,一般处于“零散小”的状态。以钢铁为例,不同主体编制发布的钢铁价格指数有10余种,但能合理指导国内市场价格形成并对国际市场产生影响的指数却很少。而且一些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不科学,随意性大,“样本少,代表性弱,涨的快,跌的慢”等问题早就被业界诟病。还有一些相关市场的利益相关者编制的价格指数,也导致了人为操纵价格走势的现象。
在这样的背景下,适时发布发改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是很有必要的。市场普遍认为,通过管理措施的实施,将淘汰和规范一批质量不高、市场认可度低的价格指数,使市场公信力好、影响力强的价格指数脱颖而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价格波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但也有人提出疑问:随着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是由市场形成的。管理措施的出台会不会让政府的“有形之手”伸得太长,导致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部分失效”?
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在于完善市场主导价格的机制。其实放开价格不等于放手。当市场价格难以有效形成或出现异常波动时,政府会及时伸出“有形之手”,有助于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价格指数行为不仅是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
应当指出,政府部门对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采取包容和支持的态度,行政措施没有为价格指数行为者设置进入壁垒。各类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方式,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编制发布价格指数,充分体现了相关部门依法推进价格指数规范化发展的指导思想,也与深化“配送服务”改革方向相一致。
虽然进入价格指数市场没有门槛,但管理办法对编制和发布主体的能力提出了原则要求,如独立性、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必要的专业人员、设施、技能和组织结构等。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中国”、“国家”字样的全国物价指数需要充分证明全国市场信息采集点的比例;价格指数应尽可能使用已完成的交易价格,强调交易来自非关联方,为价格指数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防火墙”。
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价格指数的生命力。高质量的价格指数不仅能充分反映市场在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且是加强和改善价格控制的有效起点,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可以预见,随着价格指数的编制逐步回归健康发展轨道,并及时建立相应的校准机制,价格指数作为市场“信号灯”的作用可以得到更好的发挥。